Monday, October 29, 2007

[原创]交通安全法终于没改——穷人的胜利?

文章提交者:二黑 加帖在 猫眼看人 【凯迪网络】 http://www.kdnet.net本次人大常委会闭幕了,《民事诉讼法》《律师法》都修改了,但最吸引眼球的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的76条并没有修改。原来交法规定的是“过错推定原则”,即汽车撞人就要负责,除非汽车方证明受害者有过错,那么就可以减轻一定责任。人大本次改法只是想具体界定一下:受害者有过错的情况下,司机的“减轻责任”,比如,受害者全责,司机只要赔10%。这个修正案在重重压力之下,没有进行表决。在中国有一辆车,是可以自以为是一件了不起的事情,但车主往往不愿意承担社会责任,他们反复强调“无过错不负责”,仿佛还生活在200年前的冷血的维多利亚时代。他们拒绝承认,驾驶汽车本身就是“高速危险作业”,是不适用“无过错不负责”的,而是适用《民法通则》123条的“无过错也应负责”,但在受害者有过错时,可以减轻。但人大常委会的本次修正案:受害者全责,司机只要赔10%。是彻底背弃了立法初衷,是对当年国务院《交通事故处理条例》的“受害者全责,补偿10%”的翻版。个人认为汽车撞人应适用“无过错亦负责”的“无过错责任原则”不应改变。但,在受害者在“交通事故认定上”负全责的情况下,按梁慧星教授的观点,赔偿30%-40%,较为合理。当然还可以细化,特别是中国这种长久以来“忽视行人路权”的地方,本来人行天桥、红绿灯等设施就是优先照顾汽车,一刀切并不合理,比如闹市闯红灯的,你们——无论有没有车,谁敢说自己从来没有闯过?你觉得因为闯一次红灯,应该被撞死吗?所以可细化为:一般行人闯红灯、非机动车逆行等负全责的,按30%-40%在高速公路封闭路段,行人闯入可以赔得更低。人大要修改《道路交通安全法》,全国分成两个对立阶层,有车的和没车的,富人和穷人……其实“撞了白撞”之争只是中国整体性不公平的表现,看一看历年来“宝马案”、“怒杀车主”“轧残不如轧死”等事情,就明白名车——仇富——社会公平,这是连在一起的。造成这种“阶级对立”的另一个重要原因,就是中国没有适当的言论表达机制,双方都是暴民,没车的一方像生活在文革里,有车的像生活在“羊吃人”的维多利亚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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